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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四)

来源: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03 15:54:51

  张仁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锅炉,但未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31号)。

  平阳县好来食品店、温州陆义包装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但未依法配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总监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9月8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30号、平市监处罚〔2023〕699号)。

  平阳吉步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拓懿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快捷电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电梯,但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38号、平市监处罚〔2023〕539号、平市监处罚〔2023〕550号)。

  温州市翔涵服饰有限公司、平阳县璟淏机电有限公司、温州市曼衫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一源鞋服有限公司、平阳县陈贤勇餐饮店、平阳县宏德皮革制品加工厂、温州百盛皮件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电梯,但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7日、8月8日、9月8日、9月13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65号、平市监处罚〔2023〕567号、平市监处罚〔2023〕566号、平市监处罚〔2023〕590号、平市监处罚〔2023〕692号)、平市监处罚〔2023〕738号、平市监处罚〔2023〕741号。

  吕大江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451号)。

  林希素、温州市宏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但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培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6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29号、平市监处罚〔2023〕617号)。

  温州市兆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平阳县邓渠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鹤立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平阳佳宝灯饰有限公司、平阳县浩月洗涤用品厂、平阳县新一步皮件厂、平阳县锦扬大理石加工厂、平阳县星达窗帘饰品厂、温州修远皮具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8月31日、9月8日、9月13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32号、平市监处罚〔2023〕634号、平市监处罚〔2023〕668号、平市监处罚〔2023〕669号、平市监处罚〔2023〕684号、平市监处罚〔2023〕685号、平市监处罚〔2023〕691号、平市监处罚〔2023〕694号、平市监处罚〔2023〕739号)。

  温州市冻霸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未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37号)。

  平阳县成坑沙经营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未按规定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培训。《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28号)。

  温州汉旅箱包有限公司、平阳县百益皮件有限公司、平阳县水头镇刘丽明皮革制品加工厂、平阳县鸿弘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郑大喜皮革制品加工厂、平阳县博跃模具加工厂、平阳县鸿福五金加工厂、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平阳县美宜佳木材加工厂、平阳县墨创尚品木制品加工厂、温州市伴依佳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伍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崇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平阳县骏业皮革有限公司、平阳县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鑫隆皮革制品加工厂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未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8月31日、9月8日、9月13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33号、平市监处罚〔2023〕635号、平市监处罚〔2023〕674号、平市监处罚〔2023〕675号、平市监处罚〔2023〕676号、平市监处罚〔2023〕696号、平市监处罚〔2023〕697号、平市监处罚〔2023〕700号、平市监处罚〔2023〕701号、平市监处罚〔2023〕690号、平市监处罚〔2023〕695号、平市监处罚〔2023〕693号、平市监处罚〔2023〕737号、平市监处罚〔2023〕740号、平市监处罚〔2023〕742号)。

  温州市海勇皮件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77号)。

  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一款、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张仁启、平阳县好来食品店、温州陆义包装有限公司、平阳吉步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拓懿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快捷电子有限公司、温州市翔涵服饰有限公司、平阳县璟淏机电有限公司、温州市曼衫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一源鞋服有限公司、平阳县陈贤勇餐饮店、平阳县宏德皮革制品加工厂、温州百盛皮件有限公司、吕大江、林希素、温州市宏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兆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平阳县邓渠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鹤立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平阳佳宝灯饰有限公司、平阳县浩月洗涤用品厂、平阳县新一步皮件厂、平阳县锦扬大理石加工厂、平阳县星达窗帘饰品厂、温州修远皮具有限公司、温州市冻霸食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成坑沙经营部、温州汉旅箱包有限公司、平阳县百益皮件有限公司、平阳县水头镇刘丽明皮革制品加工厂、平阳县鸿弘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郑大喜皮革制品加工厂、平阳县博跃模具加工厂、平阳县鸿福五金加工厂、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平阳县美宜佳木材加工厂、平阳县墨创尚品木制品加工厂、温州市伴依佳纸业有限公司、温州伍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崇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平阳县骏业皮革有限公司、平阳县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阳县鑫隆皮革制品加工厂、温州市海勇皮件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特此通报。